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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bet356官网手机app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

来源: bat365官网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0/09/20 13:53:04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激励我校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口径宽、基础厚、能力强、素质高的复合型人才,引导学生自觉提高综合素质,适应当前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基本原则
第二条 以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适应社会需求为前提,公正、公平、公开的对学生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德、学习态度、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劳动观念、文明修养、严于律已、团结友爱、实践创新等方面进行测评,鼓励学生充分锻炼本专业的就业技能和发展自己的个性和特长。
第三条 通过对学生日常行为考核记录,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申报、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为智育评价和德育评价两个方面,作为学生推优入党、评选各类奖学金、先进个人、就业推荐、实践课程学分等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采用学年或学期制,即二、三、四学年(本科)开学时对上一学年进行素质评价,原则上毕业班只对上学期进行素质评价。
第六条 德育评价采用平时记录、评价前补录和辅导员审核的方式,评价结果表现为德育得分。
学生按照德育评价指标标准的要求,将个人经历、所获奖项和成绩在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录入,并将证明材料交由专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评议小组审核,评议小组按照评价细则的要求进行审核并给予分数。录入时间可在平时进行,也可在每学年或学期素质评价开始前设定的补录期进行。
第七条 学年或学期素质评价结束后,各单位应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可就异议之处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所在单位评价工作小组说明情况。学生本人无异议的结果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结果即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最终结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成立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指标制定、工作调研、工作评价和反馈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成员由辅导员、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两委主要学生干部等组成。专业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评议小组,负责评审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小组一般为专业总人数的10%~2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专业范围内公示。
各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负责补充本单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于每次评价前公布具体的评价实施办法。
 
第四章 评价细则和标准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智育评价×70%+德育评价×30%
第十一条 学生智育评价得分以学习成绩加权平均计算,即将该学年或学期所学课程(不包括校公选课)的成绩,分别乘以该课程学分,累计加总,再除以累计相加的各门课程的学分,得出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公式表示为:
第十二条 学生德育评价得分总分为100分,基本分为60分,根据学生表现进行加减分。测评范围:学生日常表现、各级学生干部工作表现、各类奖惩等,由评议小组进行审核。
(一)加分方面
1.科技竞赛
由学校组织参加的各级各类科技竞赛,按以下标准加分:
奖项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全国
10
7
5
2
省级
5
3
2
1
校级
3
2
1.5
1
院级
2
1.5
1
0.5
2.文体竞赛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英语、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按以下标准加分:
奖项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全国
7
3
2
省级
5
2
1.5
校级
3
1.5
1
院级
1.5
1
0.5
其它比赛如书法、美术、摄影、歌唱、歌舞、诗歌、知识竞赛、征文等活动加分参照上表,院级以下级别竞赛加分可参照院级相应降低分值。
3.创新实践
⑴发明创造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加10-20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加5-10分。
⑵科研成果
学生拥有科研成果或研制出科研产品,经两名以上专家、教授推荐并通过学校相关部门审定,可适当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⑶学术论文
SCI、EI、CSSCI:第一作者15分,第二作者4分,第三及后序作者2分;国内核心期刊:第一作者4分,第二作者2分,第三及后序作者1分;其他期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第一作者2分,第二作者1分,第三及后序作者0.5分。
4.人文素质
⑴计算机技能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获二级等级证书,加1分。
⑵英语技能
非英语专业学生,CET6、CET4分数达到425分及以上的,分别加2、1分;英语专业学生,过专八、专四的,分别加2、1分。
⑶专业技能
获劳动技术鉴定部门颁发或行业认定的各类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加1分。
5.社会工作
⑴各类职务加分参照下表,身兼多职的以最高项计分一次:
职务
分值
一类
8
二类
7
三类
6
四类
5
五类
1-4
一类:校团委、学生会、社联、自律委员会正副职干部;
二类:其他校级学生组织正副职干部(含大学生艺术团、校青年志愿者协会、马克思主义理论读书社、易班工作站、大学生心理委员会、膳食委员会等);
三类:校级学生组织部长级干部,学生党支部书记,各社团、国旗护卫队正副职干部,二级学院团委、学生会正副职干部;
四类:二级学院团委、学生会部长级干部,各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
五类:其他干部(酌情加1-4分);
⑵上述社会工作得分均为学年工作得分,若工作时间为一学期,得分标准均减半;
⑶校级学生组织加分由校团委、学生工作处统一评定,院级由各二级学院进行评定。
6.学生活动
学生参加学校、学院、班级、团支部、党支部建设等各类活动,由评议小组进行学年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和一般四个等级,原则上日常活动不再另行加分:
等级
分值
比例
优秀
5-6
20%
良好
4-5
30%
中等
3-4
30%
一般
0-2
20%
7.荣誉加分
⑴个人荣誉项
荣誉级别
加分
国家级(全国三好、优干、优团干等)
10
省级(省三好、优团干、优团等)
8
校级(三好、优干、优团干、优团等)
3
院级(优干、优团干等)
1
省级各类积极分子
3
校级各类积极分子
1
院级各类积极分子
0.5
⑵集体荣誉项
荣誉级别
加分
主要负责人
其他负责人
一般成员
全国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10
5
3
全省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6
3
2
学校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3
2
1
学院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2
1
0.5
学校文明宿舍
1.5
 
1
学院文明宿舍
1
 
0.5
⑶其它未涵盖的荣誉级别、发展性素质项目及特殊情况,由学院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8.说明
⑴一人参加同一项竞赛或科研活动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⑵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署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其余成员降一等级加分。
⑶评奖不分等级时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一、二、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分。
⑷参加同类不同级别的比赛获得多种奖项的,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⑸加分项目必须是上一学年内获得的荣誉或成果(有证书的以证书日期为准,无证书的以竞赛日期为准),且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成果鉴定证书,无证书者也可提供网上公示页面网址或组织单位证明信。不能提供证明的项目暂不承认。
(二)减分方面
1.受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4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每人次分别减6、8、10、12分,各项减分可以累计,相应分值减完为止。
2.日常学生违纪违规扣分标准:
⑴课堂秩序
①课堂:无故迟到早退扣0.5分/次,旷课扣0.75分/节;课堂喧哗扣1分/次,带餐进课堂扣0.5分/次;无故不参加校、院、年级组织的会议或活动等,按旷课处理。
②晚自修:迟到、早退扣0.5分/次,缺席扣1分/次;
⑵日常秩序
①宿舍卫生
二级学院检查不合格个人扣0.5分/次,不合格宿舍舍长扣0.75分/次,舍员0.5分/次,学生干部、党员扣0.75分/次;学校检查不合格个人扣1分/次,不合格宿舍舍长扣1.5分/次,舍员1分/次,学生干部、党员扣1.5分/次;
对检查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或是拒检的,检查工作人员可将其宿舍评为不合格宿舍或个人。学生个人累计3次以上被评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党、转正、先进个人评选等资格,学生班级累计5间次被评为不合格宿舍取消当年先进班级、文明班级评选等资格;
②宿舍安全及其他
a.迟归扣1分/次,夜不归宿扣4分/次,22:30后不在宿舍视为迟归,23:00后不在宿舍视为未归;
b.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扣6分/次;
c.没按时熄灯,或在熄灯后影响他人休息,扣0.5分/次;
d.在宿舍或教室吸烟,扣4分/次;
e.在宿舍饮酒,扣4分/次,酗酒者按学生管理规定处分并扣分;
f.保管或使用违规电器,扣6分/次;
g.燃放鞭炮、焰火及点蜡烛、蚊香,焚烧物品、纸张等使用明火行为,扣4分/人;
h.以攀爬、翻越等不正当方式进出学生公寓、宿舍区,扣4分/次;
i.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扣6分/次;
j.末经批准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扣4分/次。
检查工作人员无法确定违纪者或是该宿舍无人担责,按全体宿舍成员违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的本、专科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提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参考分值,各二级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未能涵盖的加减分项,可根据各二级学院情况酌情添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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